为吸引企业到我镇经济区注册的积极性,促进全镇经济快速发展,特制订本办法: 一、凡在我镇经济区注册的企业,在注册期间按所缴纳税金留镇部分的50%计算,作为镇政府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。 二、对世界500强企业、国内500强企业、大型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、投资总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、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体工业企业;采购中心、结算中心等;综合开发类项目、行业龙头项目、区域总部项目、现代服务业项目等企业,在我镇经济区注册的,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。 三、凡注册在我镇经济区的企业,镇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全方位“一条龙服务”。 四、企业的扶持资金由镇财政支出,镇企业服务中心按季度给予兑现。 五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,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